保监会发布股权管理新规
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办法》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条件,对上述四类股东进行了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月7日上午,保监会举行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0日正式实施。此次保监会修订《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将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由51%下调至公司注册资本的1/3。
调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类,进行分类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向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规定将从股权结构上禁止单一股东绝对控股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的决策出现“一言堂”,虽然在某些时候能提高效率,但容易发生高风险甚至违法行为。
对于之前持股比例超过1/3的单一股东如何过渡,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称,《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将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提高股东准入标准
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办法》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条件,对上述四类股东进行了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于控制类股东,提出了比其他三类股东更多的要求,例如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
对于股东的持股年限,《办法》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对此,曹晓英表示,持股年限的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炒作牌照的行为,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在限制转让的时候,不能转让控制权,倒逼投资人聚焦保险主业的经营创新。
王向楠则认为,这样的规定会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门槛,降低了保险公司股权对于那些经营目标短、持续出资能力差的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提高了保险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稳定性,有利于保险公司设定长远而稳定的经营战略。
公司治理机制将继续完善
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不透明、资本不实等乱象颇受业内外诟病。与此同时,保监会也开展了相应的治理检查行动。2017年底至今,已有5家保险公司因股权违规,先后收到撤销决定书,分别为昆仑健康险、长安责任险、利安人寿、君康人寿、华海财险。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强调:“不管谁碰了这个红线,都意味着肯定要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警惕了,大方向肯定是不变的,是从严监管的导向。”
随着部分公司股权纠纷的暴露,如何做好公司治理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王向楠指出,中国保险业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虽然多年前就基本建成了,但目前其重要性在提高。“公司治理问题是保险公司很多问题的根源。最近连续几个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极个别寿险公司,也是因为股东无法就增资等问题达成一致,关系陷入僵局。”王一楠称。
何肖锋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准备独立董事办法,并且已经做完了章程必备条款。“整套制度还在逐步完善,现在还要看这个股权管理办法的运行效果,下一步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再进一步完善。”何肖锋表示,下一步考虑对整个公司治理修订成管理办法,上升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效力。
去年4月以来,保监会暂停了新公司的批筹。近日,中谷农业(北京)有限公司便宣布退出中合信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自2017年以来,已相继有世茂股份、美盈森、金杯电工等上市公司撤出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此前有业内人士称,涌向保险业的资本“退潮”,一方面出于其自身发展的考虑,另一个原因可能在于将有一批资本达不到股权管理新规的准入要求。
此次《办法》还建立了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何肖锋表示,《办法》把目前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些清晰的指定。“通过这样的方式,希望投资人对自己的进入门槛的自身条件有一个评估,进了门以后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对自己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要承担的后果也要有清晰的了解。”何肖锋称。